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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群3——创新

日轮之宪法(节选)

 第一章  总纲

 第一条  日轮之是属于全体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。

 第二条  日轮之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,人民大会是唯一人民实行权力的机关。

人民大会实行全体民主制。

 第三条  日轮之的经济基础依赖于足够充分的工农业生产能力、以及计划中枢的决策。日轮之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,在至少一百年的发展之内,逐步实现共产主义。

 第四条  日轮之的生产资料为国家所有制,即全民所有制。

 第五条  日轮之的经济生活由国民经济计划决定并受其指导,以便增加社会财富,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质和文化水平,巩固日轮之战略地位和加强日轮之的国防力量。

 第六条  劳动是日轮之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的义务。国家需要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。

 第七条  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,必须遵从广大人民的集体意志。

 第八条  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的权力不得与宪法有所违背。

 第九条  日轮之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,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前文明继承和国家建设的成果,保卫国家的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。

 第十条  日轮之实行人民民主专政,一切有悖于人民意志的叛国或反革命行为是不为日轮之所容忍的。

 第二章  国家机构

 第一节  人民大会

第十一条 日轮之人民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,是实行国家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唯一机关。

第十二条 人民大会由全体人民组成,被人民大会表决解除公民权利的自然人不在此列。

第十三条 人民大会下设启真院、玉湖院、建德院、天目院、遵义院、宜山院、紫荆院七个机构。

第十条 人民大会实行以下职权:

 (一)  修改宪法、制定法律法规;

 (二)  选举启真院的构成人员;

 (三)  审议除紫荆院外各院的组织架构及其候选人;

 (四)  选举下一届人民大会主持人;

 (五)  审查并通过启真院的经济计划;

 (六)  批准新区域的建立;

 (七)  宣战;

 (八)  裁决自然人;

 (九)  人民大会认为应当由其行使的其他职权。

第十条 人民大会的一般决议应当由简单多数,即二分之一参会代表表决通过。经人民大会表决通过的决议不得违背。

第十条 人民大会有关于下列行为的决议需由三分之二参会代表表决通过:

 (一)  修改宪法;

 (二)  制定法律法规;

 (三)  宣战;

 (四)  裁决有公民权利的自然人;

 (五)  限制启真院的职权。

第十条 公民在认为有必要在常规召开时间外召开人民大会时,可向启真院提出召开紧急人民大会的决议。紧急人民大会需以某一特定议题为主题。

 第二节  启真院

第十条 启真院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,启真院必须接受人民大会的授权,对人民大会负责。

第十条 启真院由人类维护团队和“长征”计算中枢构成。“长征”计算中枢的数据库由人民大会的意志构成,不得违背人民大会的意志。启真院管理团队负责“长征”的日常维护,必要时可关停“长征”,否则不得干扰其运算。

第二十条 “长征”的数据库来源于初始输入的法律、价值观,及此后人民大会通过输入的法律法规。任何人不得干扰“长征”的运算或污染其数据库。

第二十一条 启真院实行以下职权:

 (一)  制定国民经济计划;

 (二)  指导天目院、遵义院和宜山院的生产活动;

 (三)  管理藕舫苑、迪臣苑、飘萍苑居住区的人类生活;

 (四)  统筹城市的日常运行;

 (五)  其他由人民大会通过并输入的职权。

第二十三条 “长征”与紫荆院所属“长明计算中枢玉湖院所属“金城”计算中枢互不干扰。

2025-11-12 22:06: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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